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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中的比较法教学现状与反思(2)

时间:2016-10-06 10: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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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比较法教学内容上,“全球部分国家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学情况网络调查”显示几乎所有法学院中的比较法相关课程教学内容都注重以本法域为原点的立场。如欧洲大学法学院中开设有大量的欧盟法和欧洲国家法的课程,阿拉伯国家均注重介绍与自身体系直接相关的大陆法的内容。美国法学院中的比较法课程则更加强调相异的法律体系,侧重于大陆法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性制度的内容,而身处欧洲的各大法学院的比较法教学特别关注美国的体系。并且,西方与非西方法律体系和文化也通过比较法的平台相互张望和观照。相比较而言,中国大陆地区目前的比较法总论教学还基本上停留在传统的法系内容介绍上,既没有面向实践的视角调整也缺乏交叉方法的引进,课程设计总体上也非常随意。从完善比较法教学体系的角度,应根据上述总分结合、视角多元和方法论创新的角度,结合具体法学院的特色和专门教学安排,有针对性地对比较法教学内容作出补充和调整。
  三、比较法怎么教
  比较法教学中最难以处理的就是海量知识和比较法方法的应用这两个问题。首先,比较法的知识容量巨大。宏观比较要求了解全球法律文化的分布和历史流变,微观比较又要求能精微缜密地分析制度细节;需要掌握比较法理论范畴和框架的同时又需要了解和应用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论;文化考察需要深入特定文化领域展开某种浸入式的分析,类型比较又要跳出某一文化话语的窠臼;……。比较法的知识领域跨度之大,涉猎之广令人望而生畏。在教学上往往是“扒起萝卜带起泥”,为了把知识讲透,往往教师自己就已经先行陷入到无边无际的知识汪洋之中无法自拔。加之语言、文化的隔膜,对于历史上研究得比较充分的问题还好,而到了各法体系的最新发展和文化层面的制度和知识则常有误读甚至弄错的风险。与此同时,学生在进入比较法的框架体系之前,需要掌握大量的背景知识,尤其是在展开比较之前要对比较的素材有基本了解。茨威格特和克茨曾指出,比较法教材中所包含的知识已经到达了某种程度的极限。考虑到学生理解和接受能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将各个部门法的庞大资料直接嫁接到比较法教学中去,而是应该从纯粹技术问题中跳脱出来,以问题为出发点,以各个法域所存在的解决办法为对象展开比较。如果说部门法教学是从国内制度开始,要放得开;而比较法教学恰恰是要收得住。为了解决海量知识、多重架构所造成的知识谱系的凌乱,比较法的教学应抓住核心问题和最新发展。如对法系概念的理解上,应该介绍最有影响力的勒内·达维德和茨威格特、克茨的法系分类,并以此为原点向后简单追溯概念的溯源,向前探究法系概念在他们之后的新的发展。由此,法系问题的讲授应该着重抓住几个核心问题:法系划分的目的与功能?法系划分标准的演化?法系概念工具的局限?法系概念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的最新发展是否解决了上述问题?比较法法律文化类型学的未来,可有替代概念?在讲授这些抽象问题的过程中始终是以法系概念发展高峰期的代表性理论为基点,回溯、批评与展望。同时保持适当的限度不应走得过远。只有将问题的基点和代表性理论框架介绍清楚,并抓住核心问题,才能在芜杂的知识中整理出清晰的线索来。
  比较法教学中的第二个问题,即比较方法论的把握与应用也很困难。传统比较法总论的教学在方法论上往往一带而过,将比较法最精髓最有效用的部分弱化处理。即使是讲授方法论,也往往是铺陈式的介绍。由于缺乏应用性的示例和实际应用的操作,学生实际上很难掌握这些比较法方法工具。以至于学习过比较法的学生,在写作制度比较类型的论文过程中,仍然不知如何下手开始有效的比较。对于比较什么,如何比较,如何检验比较和提升比较结论的认知都很茫然,这是比较法教学上的重大失败。在这方面,笔者从瑞士日内瓦大学的“比较方法:侵权法”课程教学的“做中学”方法颇受启发。该课程首先从欧洲侵权法实践中抽象并改编出教学案例,这些案例中包括侵权法中的核心制度和理论问题。学生从不同法域的语境中,应用成文法、判例、理论等素材提出不同解决方案,并在解决案例的过程中讨论不同法域,如美国、加拿大、中国在解决上述侵权法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存在的共性和差异,进而分析这些共性和差异背后的原因。这种问题导向的功能主义进路,用比较实践使学生了解了比较方法的过程和核心问题。但在教学中大量使用“做中学”的方法也同时存在另一个比较法教学中的矛盾,即系统介绍与拆分比较的可能冲突。比较法教学当然要展开比较,但是单纯拿出比较的“第三项”进行比较,往往无法使学生掌握一种法律文化的宏观全貌和系统的发展线索,而影响对制度背景的全景式了解,无法展开有效比较。但是这种“做中学”的方法从问题出发,可以辅以前期的背景知识介绍和自主学习,并激发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了解所比较的法域中的相关背景知识。
  另外,受制于国内法学院教学方法的粗放式现状的影响,比较法教师对教案设计和教学过程的把握也缺乏精细安排。对于:如何开始、如何结束课程?如何应用苏格拉底方法、案例法、讨论法等教学方法?课程的主题如何展开?如何布置作业和开展过程性评价?如何进行有效的学习效果考核?如何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改进和推动教学进程?等等问题,其实都缺乏认真严肃的思考。比较法教学一方面基于强烈的人文学科属性与部门法教学不同;一方面又由于身处法学院,远离其他人文学科,在教学方法上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沟通不足,从而造成了某种身份的尴尬。
  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比较法在法学院教学中仍只是占有“一席之地”,但比较法始终是“作为实证主义、教条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对立面,从而指出法律传播价值和法学的普遍性”,肩负克服所谓的“专家意识”、提供“具有批判性的理解力”的使命。比较法的生命力不仅仅只在学术品格和品质上的提升和发展,教学也是比较法得以生机焕发的重要环节。比较法学人的使命不仅仅在学术创新与传承,也在于关注与发展教学,为学科发展储备人才,为学科可持续性作出努力,相信经由比较法学人的不断努力和部门法学者的大力推进,能使比较法在教学相长中葆有生生不息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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